第三章 污水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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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污水下水道及事業之污水或廢水,水質非經衛工處檢驗合格,不得
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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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
二、現況位置圖。
三、各樓層平面圖。
四、工程設施計畫書:
(一)計畫概要。
(二)質量平衡計算。
(三)水理計算。
(四)處理設施功能計算。
(五)管理系統及處理設施配置。
前項各類圖說應經下水道法第十七條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以
下統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簽署。
專用下水道設置申請案之設計及監造,應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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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污水下水道在未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前,其設施由專用污水下水道
用戶自行操作、管理、維護;其放流水之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相關法
令規定。
專用污水下水道用戶應向市政府申請核准後,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並
依本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繳納使用費。
前項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之專用污水下水道,得經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
衛工處查驗合格並勘定範圍後,點交衛工處管理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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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用戶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水質,不得超過市政府公告之標
準。
任何人不得對公共污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投入非溶解性之固體物。
投入公共污水下水道附設水肥投入站之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水質標準及
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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