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既有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建築物所有人設置;新建、增
  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起造人設置。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應由建築物之所有人或起造人辦
  理。
  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
  計。
  除前項但書情形外,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設計、監造及簽署,應
  由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辦理。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之設計及變更設計申請案,於掛號審查前
  ,應辦理本市污水管渠查詢、污水管線圖套繪及現場會勘。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之設計(變更設計)及竣工申請案相關書
  表、查驗程序、申請作業須知及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前項申請案圖說圖審簽署之相關行政審查規定項目、技術簽署規定項目
  、技術簽署抽查項目、接入許可審查項目及竣工查驗項目,由市政府定
  之。

  新建、增建、修建或改建建築物設置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時,應於
  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檢附下列文件及圖說向衛工處申請辦理污水排水
  之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審查:
  一、申請書。
  二、建築基地位置附近街廓圖並標示基地位置。
  三、建築基地至公共污水下水道接入點用戶排水設備配置圖(含連接管
      )。
  四、各樓層平面圖。
  五、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既有建築物所有人,向衛工處申請核准設置污
  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與公共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及圖說:
  一、申請書。
  二、建築基地至公共污水下水道接入點用戶排水設備配置圖(含連接管
      )。
  三、一樓排水口平面圖,其比例尺為百分之一。但案件特殊或樓地板面
      積廣大者,其比例尺得與建築執照圖說比例一致,不受此限。
  四、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前項各類圖說應經下水道法規規定之專業技師簽署。

  污水下水道用戶不得將未經過濾、攔污及油脂截留等處理之廚餘排入污
  水下水道。

  市政府得編列預算,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既有建築物之污水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
  用戶於前項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前,應依下列規定提供污水下水道用戶
  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但情形特殊,經衛工處同意者,不在此
  限:
  一、單側排水者:其施作空間留設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且自原有地面
      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二、雙側排水者:其施作空間留設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且自原有地
      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污水下水道用戶依前項規定提供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內,管渠直徑二百
  公釐以上之污水排水系統,得由市政府維護。
  依第一項施作之排水設備,經衛工處核准後,始得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