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鄰接山坡地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於該土地開發、治理、經
  營或使用範圍內,設置並維護坡面逕流導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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