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至前條所需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得由水利處委由相關專業 技術機構或技師事務所進行審查及查驗。 前項進行審查及查驗相關費用,由相關設施及設備之經營人、使用人或 所有人支付。 第一項審查及查驗之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