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至前條所需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得由水利處委由相關專業
  技術機構或技師事務所進行審查及查驗。
  前項進行審查及查驗相關費用,由相關設施及設備之經營人、使用人或
  所有人支付。
  第一項審查及查驗之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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