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專用污水下水道在未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前,其設施由專用污水下水道
  用戶自行操作、管理、維護;其放流水之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相關法
  令規定。
  專用污水下水道用戶應向市政府申請核准後,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並
  依本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繳納使用費。
  前項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之專用污水下水道,得經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
  衛工處查驗合格並勘定範圍後,點交衛工處管理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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