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之水質,不得超過市政府公告之標
  準。
  任何人不得對公共污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投入非溶解性之固體物。
  投入公共污水下水道附設水肥投入站之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水質標準及
  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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