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雨水下水道
  之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執行,污
  水下水道之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
  工處)執行。
  下水道之建設、改善維護權責,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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