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雨水下水道 之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執行,污 水下水道之管理事項委任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 工處)執行。 下水道之建設、改善維護權責,由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