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雨水下水道:指專供處理雨水之下水道。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污水下水道。
  三、專用污水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污
      水下水道之污水下水道。
  四、污水下水道用戶:指接用污水下水道以排洩污水或廢水者。
  五、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指因設置或維護用
      戶排水設備所需之空間。
  六、事業:指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水污染防治
      法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七、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八、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
      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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