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得對既有之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善維護。
  前項改善維護行為,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