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檢附規劃圖說、設計圖說等資料,向 水利處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並應報請水利處查驗合格。 但水利處或衛工處自行設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應於水利處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 為維護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設置維護通道,並保持其通暢完整 。 前項維護通道設置標準,由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