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衛工處對於管理委員會辦理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應召集相關機關代
表組成評鑑小組考核執行成效;對經評定成效不彰之計畫,並得要求管理
委員會重新檢討或停止辦理。
前項評鑑小組設置要點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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