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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衛工處對於管理委員會辦理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應召集相關機關代 表組成評鑑小組考核執行成效;對經評定成效不彰之計畫,並得要求管理 委員會重新檢討或停止辦理。 前項評鑑小組設置要點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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