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處理廠招考職工時,該廠當地行政區設籍居民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錄取
標準者,得優先錄取至總名額百分之三十,其中該廠當地里設籍居民得最
優先錄取至總名額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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