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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處理廠招考職工時,該廠當地行政區設籍居民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錄取 標準者,得優先錄取至總名額百分之三十,其中該廠當地里設籍居民得最 優先錄取至總名額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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