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衛工處每年辦理編列次年度各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時,應按前年度本市各
處理廠實際處理污水量占本市實際總處理污水量比例,計算前年度實收污
水下水道一般用戶及事業用戶使用費總額配屬各處理廠所占額度,並依據
前年度該處理廠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規模,依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所定範圍
涵蓋級距應提列之回饋百分比,逐級統計回饋金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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