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各處理廠回饋區內各區公所應分別成立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各處理廠及水肥投入站回饋地方經費。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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