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應對回饋區範圍內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所提使用計畫回饋項目
、經費需求等進行審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研提回饋地方經費使用
計畫報衛工處辦理撥款。
回饋地方經費之支出採就地審計,當地區公所應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
憑證妥善保管,以備審核單位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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