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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最小保水量:基地開發應貯留之最小雨水總體積。 二、最大排放量:基地開發每秒鐘得允許排放之最大雨水體積。 三、雨水流出抑制設施:控制排放雨水逕流量至基地外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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