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基地開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基地使用人得免設置雨水流出抑
  制設施:
  一、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之山坡
      地建築開發案件,並規劃、設置滯洪沉砂池。
  二、其他經水利處認定不影響雨水下水道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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