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開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基地使用人得免設置雨水流出抑 制設施: 一、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之山坡 地建築開發案件,並規劃、設置滯洪沉砂池。 二、其他經水利處認定不影響雨水下水道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