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基地開發增加之雨水逕流量,透過雨水流出抑制設施,應符合最小保水
  量及最大排放量。
  前項所指最小保水量以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應貯留0.0七八立方公尺
  之雨水體積為計算基準;最大排放量以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每秒鐘允許
  排放0.0000一七三立方公尺之雨水體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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