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纜線暫掛於雨水下水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二、纜線附設於橋樑或隧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三、纜線暫掛於污水下水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纜線附掛於下水道、橋樑或隧道之使用費,按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雨水下水道:
(一)側溝: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二元計收。但經准予
增加暫掛之第二條纜線,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三
元計收。
(二)箱涵、連接管或涵管: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三元
計收。
二、橋樑或隧道: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計收。
三、污水下水道: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二元計收。
前項情形,附掛長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使用期間未達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附掛纜線應依前條規定,按附掛長度及使用期間繳納使用費,並一次繳
清。
|
本標準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