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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臺北市水肥投入站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水質標準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水肥投入站(以下簡稱投入站)開放投肥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
    含週六補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投肥用戶有特殊狀況並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
    簡稱衛工處)同意者,得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進場投肥。
    前項情形,應於投肥前五日以書面向衛工處申請,並檢附廢棄物清除
    機構核發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除紀錄表(以下簡稱清除紀錄
    表)。

三、投入站之投肥作業管理,由衛工處指定管理人員統籌管理。

四、投肥車輛進出廠區或投入站應張貼投肥證。

五、嚴禁超負荷使用地磅(三十噸為限),投肥車輛通過地磅時應減速慢
    行,並嚴禁在磅台緊急煞車。

六、投肥用戶不得進入投肥區域以外場所,投肥作業完畢後應立即離廠,
    不得滯留於廠區或投入站。

七、投肥車輛於進入投入站前應依序排隊等候,並應依投入站管理人員指
    示進場。

八、嚴禁在投入站抽煙或使用火種,以確保廠房安全。

九、投肥用戶不得在投入口以外地方投棄水肥,亦不得任意打開廠區及投
    入站之各種蓋板。

十、當投肥車輛進場投肥時,先經地磅量測(投肥前)重量,投入站管理
    人員以電腦輸入車號資料後,方可進場投肥。
    水肥投畢後經地磅量測(投肥後)重量,該車次投肥淨重以電腦化作
    業建檔(代處理地區之投肥作業方式亦同),投肥用戶每次投肥應以
    清除紀錄表結算當次過磅單,經衛工處彙整統計後作為每月收取使用
    費之依據。

十一、衛工處於每月五日前結算上個月每一投肥車輛之總計價噸數,每一
      計價噸數為每次投肥量(每次投肥公斤),尾數未滿一公噸者以一
      公噸計算,並於結算後以每一投肥用戶為單位製作使用費收費明細
      表及繳款書,以掛號郵寄或置於投入站由投肥用戶簽收,應於送達
      次月月底前繳納。

十二、投肥用戶未於前點規定期限內繳納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
      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
      經催告仍不繳費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投肥用戶應自其補繳費用(含滯納金)完成後,始得進場投肥。

十三、投入站之地磅、電腦等相關設備故障時,以該投肥車輛上個月之平
      均投肥量計價,若該投肥車輛無上個月投肥量之平均值,則依臺北
      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依載運車輛載重以公
      噸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公噸者,仍以一公噸計。

十四、水肥槽液位過高或投入口塞住時,投入站管理人員得暫停接受投肥
      並於處理完成後再接受投肥作業。

十五、投肥用戶於投肥作業中對水肥投入口篩網內之渣物應隨時清理,投
      入之水肥必須預先作好砂質及固體物之去除,使投肥作業順暢。

十六、每日投肥完畢後應將投入蓋板蓋妥,以防止臭氣外溢,同時將固體
      廢棄物清除並運棄,以防止阻塞管路,同時應將投肥區域之房地板
      清乾淨,惟清洗時應注意不可損壞電氣設備或管線。

十七、非經衛工處同意不得操作廠區及投入站之機電設備,或拆卸任何接
      頭、使用電源。

十八、投肥車輛進出投入站應注意不得有水肥沿路滴漏之情形,避免影響
      廠區周遭環境及空氣品質。

十九、違反本規範規定者,衛工處得停止投肥車輛當次進場投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