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共同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凡建築房屋,本府工務局認為有建築共同壁必要者,應通知雙方業主協
  議建築共同壁。

  共同壁之構造,須依耐火壁構造之規定,同時計算雙方房屋之安全載量
  。

  共同壁之中心應在相鄰兩地境界線上。

  共同壁之雙方業主,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得報請本府工務局予以調解。

  一方使用他方已成立共同壁,以負擔工料費之半數為原則,如雙方發生
  爭執時,得由任何一方呈請本府工務局核定。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