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山坡地水土保持查報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管理山坡地水土保持查報人員(以下簡稱查報人員)及
    執行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報人員應按指定區域執行勤務,並負責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違規
    行為之查報、制止、取締、農地水土保持等相關輔導工作及交辦事項
    。各查報人員查報責任區每年或視實際需要指派輪調之。

三、查報人員發現山坡地擅自開挖整地涉及水土保持法各項違規行為時,
    應即予以制止並查報其行為,並依臺北市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查報
    、制止標準作業程序(附件一)辦理。

四、查報人員對於未結案之違規案件,每週應至少勘查一次;水土保持輔
    導案件或應加強追蹤案件,每月應至少勘查一次,必要時得酌予增加
    勘查次數,並將現場情形及處理經過詳實記載於執勤日報表(附件二
    )按時陳報。

五、績效考評
  (一)查報人員之執勤績效,依下列計點方式實施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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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報人員執勤績效計點方式             │計點數(│
│                                                  │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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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動查報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者                │   +5   │
│  ├───────────────────────┼────┤
│  │2.當月執勤紀錄表填寫詳實(執勤成果及相片說明詳│  0~+5  │
│加│ 實) ,並於每日按日提送者                    │        │
│  ├───────────────────────┼────┤
│  │3.交辦事項(如案件相片、位置圖及地籍資料提供等│  0~+5  │
│  │  )如期完成,與承辦人員配合情形良好者        │        │
│  ├───────────────────────┼────┤
│  │4.輔導違規案件於第一次指定改正期限內完成改正者│   +5   │
│  ├───────────────────────┼────┤
│點│5.執行專案事項及非上班時間協助災害現勘積極配合│  0~+5  │
│  │  辦理者                                      │        │
│  ├───────────────────────┼────┤
│  │6.協助市民完成農地水土保持等相關輔導申請者    │   +5   │
│  ├───────────────────────┼────┤
│  │7.下午四點三十分前返回辦公室回報巡查結果者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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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勤區域內發現(含民眾檢舉)有違反水土保持法│   -5   │
│  │  案件未予查報者                              │        │
│  ├───────────────────────┼────┤
│扣│2.因處理案件接受餽贈未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  -10   │
│  │  理規範報備並經登錄完成,經查證屬實者        │        │
│  ├───────────────────────┼────┤
│  │3.違規案件未積極制止,以致違規行為繼續擴大者  │   -5   │
│  ├───────────────────────┼────┤
│點│4.接獲指示應現勘(含民眾檢舉及交辦案件)之日起│   -4   │
│  │  ,未於一個工作天內赴現場實地勘查及確實回報者│        │
│  ├───────────────────────┼────┤
│  │5.執勤工作表三日以上未填寫送核者(自第四日起按│   -1   │
│  │  日計點)                                    │        │
└─┴───────────────────────┴────┘
  (二)考量查報人員認真執勤亦有未先查獲違規而被扣點之可能,下列
        情形不予扣點:
        1.違規行為發生在非上班時間,隔日上班時間接獲檢舉者。
        2.違規行為發生在集合住宅、社區內,平時執勤無法進入者。
        3.其他不可歸責查報人員事由,經承辦人員查證屬實者。

六、獎懲
  (一)執勤績效考評每季彙總計算一次,總點數前六名者,頒發獎品,
        以資鼓勵。第一名頒發價值新臺幣五千元獎品,第二至第三名頒
        發價值新臺幣三千元獎品;第四至第六名頒發價值新臺幣二千元
        獎品;另如有其他具體優良事蹟,得專案簽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處長頒發獎品獎勵。所需費用由
        大地處各年度山坡地巡查管理行政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執勤績效考評不佳者,列入年終考績評比重要參考。當年度扣點
        總數達二十點以上者,不得列為甲等;扣點總數達三十點以上者
        ,申誡一次;扣點總數達四十點以上者,將視情況依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工作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平時如有具體事蹟涉及獎懲時,由大地處考績委員會依相關規定
        辦理。如獎懲確定,基於不重複獎懲原則,不再列入本要點之計
        點考評。
  (四)前述獎勵或懲處之具體事蹟如下:
        1.獎勵
         (1)主動查辦重大違規案件,積極處理避免違規繼續擴大,有具
            體事蹟,足堪表率者。
         (2)執行交辦工作,圓滿達成使命,且績效卓著者。
         (3)搶救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4)提供建議,經獲採納施行有顯著績效,而提昇工作效率者。
         (5)列管案件,積極追蹤處理,且著有績效者。
         (6)服務熱忱,工作上能確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2.懲處
         (1)執勤區域接獲指示處理違規檢舉電話之日起,未於五日內赴
            現場實地勘查者。
         (2)執勤區域內有違規案件隱匿未予查報者。
         (3)上級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以致影響公文處理時
            效,情節重大者。
         (4)違規案件未繼續追蹤處理,以致造成違規行為繼續擴大,情
            節重大者。
         (5)處理公務嚴重錯失,致影響民眾權益,引起糾紛,情節重大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