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非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業務者,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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