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為加速興建臺北市公共停車場設施,提高停車管理效能,改善停車環境
  ,依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交通局為主管機
  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本府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一六0一三00號
  令發布修正「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爰配合修正
  管理機關名稱。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三、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四、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五、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六、民間機構有關停車場之興建、營運所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
      收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之收入。
  九、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十、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在市政府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市政府規劃、興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八、有關改善臺北市停車設施及管理支出。
  九、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支出。
  十一、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
  十二、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十三、違規停車講習相關支出。
  十四、促進捷運、公車及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前項第四款之獎助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
  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
  計處、交通局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