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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3條、54條。
二、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貳、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克服身
    心上的障礙,積極參與各項訓練、團體、活動等,以展現其專長能力
    ,並能以健康的心理面對社會,特制定本計畫,補助依法登記且其組
    織章程及宗旨包括有從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相關業務之團體、基金會辦理前述活動。

參、實施期程:96年1月至12月。

肆、實施區域:臺北市(如有特殊情況需於外縣市辦理活動者,得由本局
    審查決定)。

伍、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本局依各單位組織狀況、提送計畫之創意、活
    動規模、執行能力、身心障礙者參與程度、預期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
    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情形核定補助金額,但若活動經費執行或
    參與人數未達原訂計畫規模,本局得按實際執行情形依比例減少補助
    額度。
一、一般性補助:
  (一)補助對象:依法登記之公益社會福利團體或基金會,行政組織及
        財務運作健全且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推展工作者。本補助以本
        市立案團體為優先,全國性團體次之。
  (二)補助額度:本局依該活動內容、執行能力、規模大小及預期效益
        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30%以上之自籌款,
        每一申請單位當年度最多以100,000元為原則。
  (三)補助範圍:
        1.研討會、座談會。
        2.才藝表演或競賽活動。
        3.生活技能訓練團體、方案。
        4.傑出身心障礙者表揚活動。
        5.文康、育樂、體驗等學習性活動。
        6.受邀出席國際性活動(須持有主辦單位邀請信函)。
  (四)補助經費項目:
        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場地佈置費、場地租借費、器材
        費、印刷費、保險費、獎製費、雜支(攝影費、文具、郵票、茶
        水)。
    以上各項目補助規定詳見單項經費補助標準表(附件八)
二、政策性補助:
  (一)補助對象:依法登記之公益社會福利團體或基金會,且從事身心
        障礙福利服務推展工作者,並需配合本局主責之身心障礙福利議
        題,依本局年度計畫及施政重點執行辦理。
  (二)補助額度:由本局依各計畫審查後決定。
  (三)補助範圍:
        1.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
        2.身心障礙相關宣導活動。
        3.身心障礙者游泳推廣活動。
        4.志願服務方案 -陪同視障者購物休閒。
        5.身心障礙口述影像、錄影帶、錄音帶或電台廣播節目。
        6.其他(由本局依政策需要另定之)。
  (四)補助經費項目:
        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場地佈置費、場地租借費、器材
        費、印刷費、保險費、獎製費、雜支(攝影費、文具、郵票、茶
        水。
    以上各項目補助規定詳見單項經費補助標準表(附件八)
    志願服務方案另補助志工交通及餐點代金,志工每服務滿 3小時以11
    0 元計;補助督導費,每月每服務一名視障者以 500元計。
    廣播節目製播費,每次以 6,000 元為上限,廣播服務為一週一次(
    每次 1小時),全年補助52次為上限。
    身心障礙者游泳推廣活動另補助游泳班教練鐘點費,最高補助每小時
    1,000 元;水中律動班教練鐘點費,最高補助每小時 800元,惟每班
    應至少有 8名身心障礙者,每班以一對一教學為原則,若申請單位考
    量身心障礙者能力可勝任,而無需採一對一教學,則請於申請時另行
    敘明。

陸、注意事項:以下活動不予補助
一、國內旅遊自強活動、義賣、勸募活動。
二、參加對象為本局各公設公營單位或機構住民。
三、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方案或已申請本局其他經費補助者。
四、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請依行政院勞委會相關規定辦理。
五、身障體育選手、教練培訓及選拔,請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相關規定辦
    理。
六、會務相關活動(如:製作紀念品、會員通訊期刊、餐會、會員大會、
    聯誼活動、會務人員相關訓練)。

柒、實施方式:
一、公告:本補助計畫及相關文件公告於本局網站(http://www.dosw.t
    cg.gov.tw)。
二、申請:申請補助者應準備完整活動計畫書及相關文件1式5份(如附件
    一、二、三),於受理期間(以郵戳為憑)向本局提出申請,資料不
    齊且於通知3日內未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
    │補助計畫性質│計畫申請期間│備註                        │
    ├──────┼──────┼──────────────┤
    │一般性補助  │第 1  梯次:│第 1  梯次受理延續性(3 至 1│
    │            │2 月 1  日~│1 月間)活動及 3  至 5  月辦│
    │            │2 月 8  日  │理之活動。                  │
    │            │第 2 梯次:│第 2  梯次受理 6  至 8  月辦│
    │            │5 月 1  日~│理之活動。                  │
    │            │5 月 8  日  │                            │
    │            │第 3  梯次:│第 3  梯次受理 9  至 11 月辦│
    │            │8 月 1  日~│理之活動。                  │
    │            │8 月 8  日  │                            │
    │            │            │(所有活動務必於 96 年 11 月│
    │            │            │30  日前辦理完畢)          │
    ├─┬────┼──────┼──────────────┤
    │政│國際身障│由本局另行公│由本局另行公告              │
    │策│日活動  │告          │                            │
    │性├────┼──────┼──────────────┤
    │補│其他    │同一般性補助│同一般性補助                │
    │助│        │            │(所有活動務必於 96 年 11 月│
    │  │        │            │30  日前辦理完畢)          │
    └─┴────┴──────┴──────────────┘
三、審查:
  (一)資格審查:由本局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
        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經通知補件而未於 3日內補齊者,不予納
        入審查。
  (二)初審:由業務科代表進行審查,但初審補助金額在100,000元以
        下者,及公告規定之申請期間外之特殊案件且申請補助金額在 1
        00,000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由業務科簽報辦理。
  (三)複審:針對初審補助金額在 100,000元以上者,由本局承辦科室
        、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相關業務單位人員、本局各相關福
        利委員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由本局科
        長以上人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四)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凡不符規定
        者,應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四、執行及核銷:
  (一)補助案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計畫內容執行,活動辦理完竣應於
        一個月內依規定檢據向本局請款核銷,活動如在11月辦理者,最
        遲應於 96年12月7日前辦理核銷。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
        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辦理活動中所印刷DM、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宣傳品及紅
        布條,均需標示「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辦理」之字
        樣。
  (三)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辦理活動前敘明原由,函報本
        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四)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
        辦理。
        1.領據(附件四)及存摺封面影本
        2.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五)
        3.支出憑證簿(附件六)
        4.黏貼憑證用紙(附件七):將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憑證、自
          籌款支出收據影本憑證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並需加
          註受補助單位全銜。
        5.執行成果報告書:含成果照片、心得報告、分析、研討紀錄、
          座談會紀錄、問卷、服務成果(檢附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
          或人次、活動流程表或課程表、計畫執行DM、海報、手冊、
          講義、光碟…等宣傳品之印刷樣張及照片)、效益評估(如滿
          意度調查分析、計畫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檢討與建
          議事項等及各項相關資料。
  (五)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或參與人數未達原訂計畫規模,將依實際
        執行比例核發補助經費。如原訂總經費 100,000元,實際僅執行
        50,000元,則本局原核定補助款酌減 1/ 2。
  (六)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
        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查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
        機構或團體得於文到15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
        覆未獲同意者,則不予以撥款該項經費。
五、督導與考核:申請行程表送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局得隨
    時派員實地訪查。

捌、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96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各項重建活動」項下支應
    。

玖、本計畫未竟事宜,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本計畫奉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