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證照之電動玩具遊藝場業,其營業期間,限至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 月三十一日截止,同年四月一日撤銷許可,註銷證照,共一律禁止營業 或意圖營業而陳列。 前項禁止營業之電動玩具,不包括專供運動或兒童乘坐者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