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遊藝場業電動玩具營業查禁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領有證照之合法電動玩具,依據其成本及折舊,由本府收購從優補並協
  調中央補助,於本辦法實施後四個月內補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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