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締電動玩具,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社
會安寧秩序及善良風俗,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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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電動玩具,係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
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之遊樂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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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證照之電動玩具遊藝場業,其營業期間,限至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
月三十一日截止,同年四月一日撤銷許可,註銷證照,共一律禁止營業
或意圖營業而陳列。
前項禁止營業之電動玩具,不包括專供運動或兒童乘坐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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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證照之合法電動玩具,依據其成本及折舊,由本府收購從優補並協
調中央補助,於本辦法實施後四個月內補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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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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