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各種犯罪預防宣導,諮詢學者專
家、社區、公益團體、媒體代表等各界意見,全力防治本市治安,特
設置本府犯罪預防宣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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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團提供下列犯罪預防策略:
(一)主動深入社區從事犯罪預防宣導,並鼓勵市民參與犯罪預防工作
。
(二)結合社區資源發掘「治安死角」,提供治安諮詢,建構「守護走
廊」,以強化人為及自然的監控機能。
(三)以市民本位為原則,強調因地制宜,建立社區自衛體系,澈底改
善治安環境。
(四)規劃設計安全評估檢測表,提供民眾評估檢測軟、硬體設.措〕
施,提升自衛防護能力,減少被害機會,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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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團人員配置及運作
(一)置總團長一人,諮詢顧問二十五至三十五名,並設防竊顧問(治
安風水師【部分可由諮詢顧問兼任】)五至十名;各分局設置分
團,並置分團長一名,宣導委員十至十五名,且設防竊顧問(治
安風水師)執行小組。
(二)總團長由本府警察局主管刑事業務副局長兼任,諮詢顧問、防竊
顧問(治安風水師)由市長聘任,分團長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長
兼任,宣導委員由分團長聘任,諮詢顧問、防竊顧問(治安風水
師)、宣導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1.學者、專家。
2.社區代表。
3.公益團體代表。
4.媒體代表
5.其他熱心治安人士。
(三)本團諮詢顧問、防竊顧問(治安風水師)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之;各分團宣導委員比照辦理。
(四)諮詢顧問及防竊顧問(治安風水師)義務擔任本府犯罪預防工作
之諮詢工作,並協助對外宣導,其工作辛勞或貢獻卓著者,由本
府致送感謝狀、紀念品,並予以適當表揚。
(五)本團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及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警察局犯罪預防任務編組召集人兼任;並設秘書組、行
政組、公關資訊組、訓練組、編撰組等五個分組,各組置作業人
員二至六人,由本府警察局犯罪預防組(任務編組)暨其他相關
科、室業務人員兼任,辦理相關業務。各任務編組單位如次:
1.秘書組:本府警察局犯罪預防組(任務編組)、督察室、人事
室等單位人員組成,組長由犯罪預防組(任務編組)召集人兼
任。
2.行政組:本府警察局行政科、保安科、後勤科、會計室等單位
人員組成,組長由行政科科長兼任。
3.公關資訊組:本府警察局公共關係室、資訊室等單位人員組成
,組長由公共關係室主任兼任。
4.訓練組:本府警察局訓練科人員組成,組長由訓練科科長兼任
。
5.編撰組: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女子警察隊
等單位人員組成,組長由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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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團任務編組單位工作項目:
(一)秘書組:
1.本團各任務編組工作項目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考核暨
獎勵等全般事宜。
2.本團會議資料整理,議案進行、會場布置暨決議事項之推動、
執行及管考。
3.受理社區、機關、團體之申請犯罪預防宣導講座。
4.執行市長交付預防新政策之研擬、規劃、管制與督考。
5.治安風水師執行方案之規劃暨管制督考各分團執行安全評估檢
測相關事宜。
6.督導各分團推動各項預防工作執行情形。
7.任務編組人力之調度及辦理各項預防工作優劣之獎懲。
(二)行政組
1.「環境安全評估檢測表」之設計、分發、辦理情形回復、處置
等事宜。
2.「狀況安全評估檢測表」之設計、分發、辦理情形回復、處置
等事宜。
3.錄影監視系統及自動感應照明設備等治安硬體設施之推廣。
4.「治安死角」之督導執行、治安諮詢、資料管制、回復處置等
事宜。
5.「學校週邊守護走廊」之規劃、及評估檢討等事宜。
6.總團相關之採購與有關之經費核銷事宜。
(三)公關資訊組:
1.設立網路專區。
2.舉辦觀摩、記者會。
3.宣導服務傳真專線之設置及宣導等事宜。
4.犯罪預防諮詢電子信箱、電子報之設置及宣導等事宜。
(四)訓練組:
1.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團」研習營。
2.辦理「治安風水師」研習營。
3.視各任務編組需求辦理相關業務講習。
(五)編撰組
1.編撰訓練講習教材。
2.編撰宣導工作手冊。
3.編撰防範手冊。
4.製作平面文宣。
5.製播宣導短片。
6.相關之採購及經費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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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作業)方式
(一)以基層行政警察為主、刑事警察為輔執行該項工作。
(二)隨時結合各社區治安會議及民問基金會治安座談會議之建議事項
,研擬相關對策,達成全民預防犯罪目的。
(三)每一任務編組以兩年為期擬訂工作進度管制表,以期達成「一年
初具規模,兩年看見具體成效」之目標要求。
(四)每年定期召開工作會報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工作會報。
(五)總團規劃辦理示範性宣導及督導各分團積極辦理一般性宣導,以
期擴大宣傳服務項目與執行效能。
(六)由秘書組、公關資訊組自辦問卷調查或蒐集民調及彙整專家、學
者專題研究與報章媒體輿論反映意見等資料,提報本團工作會報
,作為應興應革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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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團執行任務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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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團會議決議事項對外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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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團成員非本府人員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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