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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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警察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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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步槍子彈,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第一項各款之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折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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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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