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作業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及防範不當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錄影監視系統係指本局編列預算,及配合內政部警政署補
    助款規劃裝設於各分局轄內重要處所,與各分局結合民間團體力量,
    推動轄內金融機構、公益團體、殷商企業、熱心人士捐助裝設之守望
    相助安全維護設備。

三、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應以守望相助安全維護為目的,其監控處所應規劃
    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衢、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等治安上有
    需要之公共處所。

四、錄影監視系統設備裝置於他人建築物上,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
    桿等有關處所,應事先取得所權人或主管機關之同意。

五、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應自行取得合法電源,非經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
    電源使用。

六、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像,除偵查案件需要調閱外,非因公
    務不得任意對外公開影像資料,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依有關規定
    懲處。

七、因偵查案件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經保管使用
    單位(主管)同意,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八、民眾欲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依「臺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之規定,指明特定時段,向保
    管使用單位提出申請。

九、本局裝設於各分局轄內之錄影監視系統,各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
    保管,每日檢視使用情形,並作成紀錄備查,保固期間(二年)內如
    發現有異常情事,除立即先以電話通知廠商派員檢修外,並報由分局
    以書面通知廠商,以釐清責任歸屬。

十、本府警察局裝設於各分局轄內之錄影監視系統,各分局應依臺北市市
    有財產管理規定辦理財產列帳管理,並負保管維修責任,保固期滿後
    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維修所需費用。

十一、各分局除平時應定期每週至少一次督導各單位錄影監視系統使用情
      形並作紀錄外,每日並應不定時上網檢視所轄各錄影監視系統有無
      正常運作,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隨
      時保持正常運作。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