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及防範不當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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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指錄影監視系統係指本局編列預算,及配合內政部警政署補
助款規劃裝設於各分局轄內重要處所,與各分局結合民間團體力量,
推動轄內金融機構、公益團體、殷商企業、熱心人士捐助裝設之守望
相助安全維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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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應以守望相助安全維護為目的,其監控處所應規劃
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衢、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等治安上有
需要之公共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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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錄影監視系統設備裝置於他人建築物上,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
桿等有關處所,應事先取得所權人或主管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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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應自行取得合法電源,非經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
電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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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像,除偵查案件需要調閱外,非因公
務不得任意對外公開影像資料,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依有關規定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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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偵查案件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經保管使用
單位(主管)同意,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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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眾欲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依「臺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之規定,指明特定時段,向保
管使用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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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裝設於各分局轄內之錄影監視系統,各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
保管,每日檢視使用情形,並作成紀錄備查,保固期間(二年)內如
發現有異常情事,除立即先以電話通知廠商派員檢修外,並報由分局
以書面通知廠商,以釐清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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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警察局裝設於各分局轄內之錄影監視系統,各分局應依臺北市市
有財產管理規定辦理財產列帳管理,並負保管維修責任,保固期滿後
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維修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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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分局除平時應定期每週至少一次督導各單位錄影監視系統使用情
形並作紀錄外,每日並應不定時上網檢視所轄各錄影監視系統有無
正常運作,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隨
時保持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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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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