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辦理高階退休亡故人員治喪事宜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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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辦理本局高階退休亡故人員治喪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階退休人員,係指在本局擔任主任秘書以上職務退休之
    人員。
三、本局高階退休人員亡故時,尊動其遺族意願,由本局協助成立治喪委
    員會,各相關單位工作分配如次:
(一)本局人事室負責協調連絡事宜。
(二)本局公關室、女警隊、人事室派員支援公祭現場接待事宜。
(三)本局公關室負責刊登訃文、謝啟事宜。
(四)本局秘書室(庶務股)負責繕寫轉發訃文事宜。
(五)本局後勤科負責禮堂之佈置及輓聯之掛置並支援出殯當日所需交通
      車輛。
(六)本局保安警察大隊負責指派禮兵及贊禮人員。
(七)本局刑事警察大隊負責照相及錄影工作。
(八)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負責出殯路線沿線交通疏導(含開導車、殿後車
      ),地區分局負責公祭會場及週邊交通安全。
(九)公祭日當天本局組一個公祭單位,由各科、室中心正(副)主管一
      人,並另派同仁一人參加。
(十)公祭日當天本局各分局、大隊各組一個公祭單位,由正(副)主管
      一人各率代表二十人著制服參加公祭(少年警察隊併刑事警察大隊
      ,女子警察隊併局本部)。
四、高階退休人員均歷任重要警職,一生貢獻警政,功在國家治安,其亡
    故時,為表彰一生功績,同意以警旗覆棺,以示哀榮。
五、協助辦理治喪事宜人員,除按規定服裝穿著外,其他人員一律著深色
    西裝或其他整齊素色服裝。
六、本要點於本局現職高階人員亡故,適用之。
七、木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