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81.7.23.警署刑防字第七四三六號函頒「臺灣地區金融
機構安全維護協調督導會報綱要計畫」。
二、目的:
統合各金融機構,共謀防制金鈔搶劫、竊盜應採之措施,確保金融機
構之安全。
三、任務:
為對各金融機構在營業、庫儲、運送、保險等所經管之現銷、黃金、
珠寶及有價證券等以防劫、防盜、防破壞者為眼,運用綜合策劃、分
工執行,補助支援、督導檢查等諸般手段,貫徹所採措施,消滅死角
,確保安全。
四、維護對象:
(一)公私立銀行(含合作金庫)。
(二)信用合作社。
(三)農漁會信用部。
(四)信託投資公司。
(五)郵政儲匯局。
(六)菸酒公賣局配銷站。
(七)石油公司加油站。
(八)金銀珠寶業。
(九)當舖。
五、會報編組:
(一)設立「臺北市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協調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會報編組單位人員(如附件一)。
1.召集人:由臺北市政警察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由主管副局長兼任
。
2.秘書業務:由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有關人員兼任。
(二)金融單位:設立「安全維護執行小組」由單位負責人兼任小組長、
相關之幕僚主管或人員兼任組員,其秘書業務由安全主管或指定之
人員兼任。
六、維護要領:
(一)平常時間:
1.備妥防護器材。
2.注意可疑人車。
3.秘匿作業程序。
4.現金力求隱蔽。
5.保護關鍵設施。
6.增強警衛巡邏。
七、任務區分:
(一)本會報:
1.依據中央會報訂頒之「金融機構安全防護要點」,訂定本市金融機
構安全維護實施要點,並協調輔導各金融機構強化安全防護措施。
(如附件二)。
2.透過主管安全相關單位,檢查轄內各金融機構之員工編組訓練及設
備操作與維修。
3.隨時聯繫憲警對轄內金融機構實施支援(含演習)
與巡守。
4.本市各金融機構(含分支機構)之問題研究與處理。
5.與安全有關事項之反映與建議。
(二)執行小組:
1.實施員工安全編組與訓練。
2.賊予員工責任區及任務。
3.充實安全設備,並隨時檢查維修。
4.督導警衛人員提高警覺,注意一切可疑人員車輛。
5.隨時研究安全狀況,並作適當之處理。
八、會議召開與程序:
(一)會議召開:
1.召集: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召集。
2.會期:會報每半年一次(元、七月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會議。
3.參加人員:本會報納入編組單位(人員)均為當然出席人,視需要
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二)會議程序:
1.主席報告。
2.上次會議決(協)議或裁定事項執行情形檢討報告。
3.專題報告。
4.工作檢討。
5.問題討論。
6.臨時動議。
7.主席結論。
九、協調事項:
(一)本會報開會,請中央會報派員列席指導。
(二)本會報開會紀錄,報請中央會報核備,並發會報編組單位。
十、獎懲:
本會報工作績效,於年度終了辦理評比,按各單位優劣辦理獎懲。
十一、附則:
本實施計畫得視實際狀況需要隨時提請會報討論修正。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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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協調督導會報組成單位及人│
│員一覽表 │
├────┬──────┬──────┬────┤
│區 分│組 成 單 位 │參 加 人 員 │備 考│
├────┼──────┼──────┼────┤
│上級指導│內政部警政署│ │ │
├────┼──────┼──────┼────┤
│組成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局 長│兼召集人│
│ │察局 │ │,秘書業│
│ │ │ │務由本局│
│ │ │ │刑事警察│
│ │ │ │大隊有關│
│ │ │ │人員兼任│
│ │ │ │。 │
├────┼──────┼──────┼────┤
│ │臺北市政府警│主管業務副局│兼副召集│
│ │察局 │長 │人。 │
├────┼──────┼──────┼────┤
│ │調查局臺北調│調 查 員│ │
│ │查處 │ │ │
├────┼──────┼──────┼────┤
│ │憲兵司令部一│少 校 組 長 │ │
│ │0一調查組 │ │ │
├────┼──────┼──────┼────┤
│ │臺北市政府財│股 長│ │
│ │政局 │ │ │
├────┼──────┼──────┼────┤
│ │臺北市銀行公│秘 書│ │
│ │會 │ │ │
├────┼──────┼──────┼────┤
│ │中 央 銀 行 │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 管│ │
├────┼──────┼──────┼────┤
│ │臺 灣 銀 行 │主管安全業務│ │
│ │總 行 │人事(二) │ │
│ │ │主 管│ │
├────┼──────┼──────┼────┤
│ │臺北市立銀行│主管安全業務│ │
│ │總行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灣土地銀行│主管安全業務│ │
│ │總行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灣省合作金│主管安全業務│ │
│ │庫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北區中小企│主管安全業務│ │
│ │業銀行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灣中小企業│主管安全業務│ │
│ │銀行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交 通 銀 行 │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第一銀行總行│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華南銀行總行│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彰化銀行總行│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中國農民銀行│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中國國際商業│主管安全業務│ │
│ │交 通 銀 行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中國輸出入銀│主管安全業務│ │
│ │行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華僑商業銀行│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上海商業儲蓄│主管安全業務│ │
│ │銀行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世華聯合銀行│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北市第一信│主管安全業務│ │
│ │用合作總社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北市第二信│主管安全業務│ │
│ │用合作總社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北市第三信│主管安全業務│ │
│ │用合作總社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北市第五信│主管安全業務│ │
│ │用合作總社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北市第七信│主管安全業務│ │
│ │用合作總社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北市第九信│主管安全業務│ │
│ │用合作總社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陽明山信用合│主管安全業務│ │
│ │作社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灣郵政北區│主管安全業務│ │
│ │管理局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中 央 信 託 │主管安全業務│ │
│ │局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中 國 信 託 │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中 聯 信 託 │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亞 洲 信 託 │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國 泰 信 託 │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華 僑 信 託 │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灣第一信託│主管安全業務│ │
│ │ │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灣省煙酒公│主管安全業務│ │
│ │賣局臺北分局│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中國石油公司│主管安全業務│ │
│ │臺北區營業處│人事(二) │ │
│ │ │主管 │ │
├────┼──────┼──────┼────┤
│ │臺北市農會 │總 幹 事│ │
├────┼──────┼──────┼────┤
│ │臺北市銀樓公│理 事 長│ │
│ │會 │ │ │
└────┴──────┴──────┴────┘
附件二
臺北市金融機構安全防護實施要點
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睪函頒:「金融機構安全防護實施要點」。
二、目的:
為強化本市各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策劃、協調、督導、支援與執
行等方面,制定全般性的作法,以利工作推展。
三、工作要求:
(一)嚇阻劫奪、盜竊、破壞事件之發生。
(二)使覬覦之徒無法得逞。
(三)對不法者能立予制服。
(四)對危害金融機構安全之事件立即反映,全面同時緝捕。
四、工作構想:
綜合金融機構及情治單位之力量,就各金融機構之性質、層次、運作
狀況暨轄區治安特性,已採安全維護措施等,分類規劃、區分優先、
選點示範、推及全面,以貫徹上述要求。
五、實施要項:
(一)確立責任觀念:
1.樹立共同認識:金融機構被搶劫,本身雖可獲保險理賠,惟案件發
生對社會治安與民心士氣均有深遠之不良影響,一旦造成傷亡,更
屬遺憾,且因而使不法之徒,滋生僥倖心理此實非僅財務損失而已
。
2.建立責任制度:基於前述認識,各金融單位應明定,所屬各級主管
對其單位及財務安全應負安全維護之全責,並訂定獎懲、督導切實
執行。
(二)淨化內部人員:
1.對現任或新任人員,應就其品德、操守、交往、家庭狀況與變化,
不斷深入實施考核,以免為不法份子滲入或利用。
2.對經管現金及運鈔人員,應加強考核以防監守自盜或與歹徒勾結。
(三)充實防護設施:
1.充實防搶、防盜、防破壞之科技設備,如裝置錄影監視系統,熱感
式偵察器、自動報警系統、警報擴聲器、手提式滅火(昏迷)槍等
,並對各項防護設施及電源加強維護、警鈴及其他有關線路應埋設
,以免遭受破壞。至於錄影監視系統新購應以彩色為準,且錄影帶
保留期間至二個月,俾利提供參證。
2.運鈔車應重加設計並配裝固定之保險櫃或購置專用運鈔車及必要之
警報防護設施或無線電報警系統,能及時通報支援應變。
3.在營業場所設置廣播放警告錄音,於門口或櫃台領放款處製掛警示
牌,或客戶領高額者給予警告標語,並可用電話申請警方押鈔,以
提高客戶警覺,並能減少歹徒作案機率。
4.行庫作業臺不可太低,且應有防護設施,以防歹徒順利進入。
(四)增強自衛能力:
1.發揮「安全維護執行小組」功能,加強員工自衛編組及演練、熟悉
自衛械具(如電棒、瓦斯槍、防彈衣、滅火器)操作,並劃分責任
區,使每一成員均能做到「安全防護、人人有責」遇有狀況能機動
沈著應變。自衛編組之員工,應編成下列小組,其任務如左:
(1)正副指揮:由現場職務較高幹部,負責指揮與協調。
(2)警鈴報警組:由按鈕附近行員擔任。
(3)電話報警組:以行內、行外它話撥一一0報警。
(4)特徵紀認組:由視線及視力較佳行員擔任默記特徵。
(5)伺機反制組:由健壯行員擔任(於絕對有利時機,且自身無安全
顧慮實施反制)。
(6)跟蹤監視組:由有機車之行員擔任保持適當距離跟蹤監視,隨時
與警方聯繫。
2.各金融、郵政機構對所屬各級主官(管)及不同部門之員工,應就
安全需要,分別訂定其應履行之一般及特別守則、督導實踐。
3.尚未設置安全人員或已設置而不稱職之單位,應即爭取員額編制或
調整人員,以落實防護工作。
(五)加強警衛功能:
1.各金融機構對其所需之警衛人力及部署,應再加檢討,予以充實及
適宜配置,並加強嚴格訓練與合格測驗,以掌握其單位之全面安全
。
2.運鈔車於運鈔時,應派適當之隨車警衛,必要時申請警網支撤,配
備防衛器材(如槍枝、無線電報警械具等)並嚴格要求護車警衛及
司機不得離開規定之崗位。
3.警衛以維護營業場所及運鈔車安全為主要任務,其勤務應妥切調配
。
4.警衛值班台應設於較易控制、監視全局之處所。
5.警衛人員服勤時不得閱讀書報,應隨時注意閒雜人及行跡可疑份子
之進入活動,發現可疑者,應即監視必要時加以盤詰或通報警察機
關查處。
6.配合預防犯罪宣導,召開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座談會,邀請銀行公會
、金銀珠寶業暨相關行業(含金飾加工廠)剴切予以溝通,持續推
動安全防護措施(如充實防護設備建立守望相助之聯防體系,提高
應變能力,作成紀錄或相片備檢)各分局、派出所,每半年應辦理
最少一次。
(六)報警系統測試:
1.本局與各分局、督察室(組)配合本會報以「不定期、不預警測試
各金融機構(含金銀珠寶業)之報警系統反應效果,對各種假設狀
況之處置能力,以保持高度警覺。」
2.各分局對轄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報警系統是否經常保持良好有效,
應指定專人專責負責每星期測試一次,各派出所應由主管、副主管
負責聯繫,每週最少一次以確保報警系統,永保良好效果。
(七)重視作業保密:
1.對現金或黃金等財物之儲運,應嚴採保密措施,限制參與人員,避
免形成規律,並採障限作為,以免為歹徒捕捉規律而獲逞其詭計。
2.金融機構點數大量鈔票,應選隱密且周圍有鐵欄(窗)設施之處所
為之,並禁止非工作人員進人。
3.營收款較多時,應隨時放入庫內,每日積存款額較多時,應即解送
公庫,避免存放本庫,以絕歹徒之覬覦。
(八)落實憲、警支援:
1.各分局對轄內各金融單位及其周邊街道,應列為勤務重點,尤於其
營業時間重要節日前後,應增加巡邏密度,運用制服、便衣加強巡
邏、埋伏、守望、查察可疑,愧要時加以錄影存記,以嚇阻歹徒作
案,或以利日後案發偵破之參考。
2.各分局及派出所巡邏員對轄內金融機構之駐衛警或夜間外圍之保全
人員、金融機構之值班人員,應密切輔導聯繫,交換可疑治安情報
,機動相互支援。
3.各分局派出所對轄內金融機構調製要圖,測試支援路線之時、空因
素,實施任務分配,並適時反覆演練,做到報案訊號後能以最快速
之方法馳赴現場或作攔截圍捕計畫。
4.各金融機構報警系統發出訊號時,不得僅以電話查詢,應即派員到
場處理,不得延誤。
5.對憲兵機動兵力支援地區,由各分局依既訂之運用原則協調規劃支
援兵力及方式,以強化警察支援能力。
6.如遇影響安全之事件發生受害單位應立即反應,掌控現場,主動反
制。各擔任支援之警力應迅即出動統一指揮,查察蒐證,緝捕疑犯
。
7.各分局應輔導金融機構與左右鄰居,商戶建立守望相助關係,並指
導如辨認歹徒之特徵、車號、逃逸方向等,以利查證。
六、工作推展:
(一)各金融機構:
1.檢討現況:
各金融機構以可能發生之劫奪、盜竊、破壞狀況為假定結合前述增
強要項,就其已採取之安全維護措施,個別具作檢討,針對其缺失
,確定應行強化之事項。
2.區分優先:
根據曾發生案例,檢討結果就其安全上之脆弱程度,遭受危害可能
性之大小及若遭受危害,其可能發生影響之嚴重性等因素,深入研
析,強化安全維護措施及事項之優先順序(注意重要、薄弱、偏遠
分支之基層單位)。
3.選點示範:
為期措施之完美適切,各金融機構可就所屬機關之性質與層次分別
選點,邀請專家協助設計,並就所發生之缺失予以改進,以資示範
推及全面。
4.不斷改進:
本會報就督導所見缺失及發現之重大問題,除綜合提出會報檢討改
進,協調解決外年務求消除死角以期萬無一失。
(二)本會報就前述各金融機構1.至3.項工作,請各分局策擬為基本資料
,並衡量地區狀況,綜合考慮,協調督導輔助,貫徹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