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服勤實施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內政部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八十內警字八00三五一0號函頒「
    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
二、目的:
    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整交通秩序,促進交通順暢與安全。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交通義警大隊)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之通報。
(五)協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及調度。
(六)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四、本局交通義警大隊依左列規定編成:
(一)交通義警大隊下設: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第一、松山、
      信義、中正第二、南港、內湖、文山第二、文山第一、士林、北投
      等十四個中隊,另設三個直屬中隊,各中隊下設九至十五個分、小
      隊。
(二)交通義警大隊人員配置如左:
    1.大隊:置大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二人,顧問若干人,總幹事一人(
      由交通警察大隊第一組組長兼任),副總幹事二人(一人兼任,一
      人專任),專任組長四人(人事、勤務、訓練、總務),兼任會計
      一人(由警察局派員兼任),專任幹事七人,專任司機一人,專任
      工友一人。
    2.中隊:置中隊長一人,副中隊長二人(其中警兼一人),指導員五
      人,幹事一人,助理幹事三人。
    3.分、小隊:置分、小隊長一人,副分、小隊長一人。
    4.各中隊人數:(如編組表)。
(三)各級人員任期暨遴任程度、資格規定如左:
    1.任期暨遴任程序:
     (1)大隊長、副大隊長、顧問、總幹事、副總幹事、組長、會計、專
        任幹事、司機工友,由交通警察大隊遴報,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大隊長任期二年,服務成績優良,得連任一次,其餘專任人員
        經考核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一年一聘。
     (2)中隊長,由各該轄警察分局(直屬中隊由交通警察大隊)遴報,
        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任期一年,任內表現績優者,得視實際需
        要連任之。
     (3)副中隊長、幹事、助理幹事、分、小(副小)隊長、隊員,由各
        該轄警察分局(直屬中隊由交通警察大隊)核定並報警察局核備
        ,經准予備查後派任之。
    2.遴任資格:
     (1)共同條件:
        男性應役畢。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
          害風俗,妨害公務等違警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處
          )確定者」。
        身心健康,儀態端正,品德優良,無不良嗜好者。
        身體無重大缺陷。
        具國中虫上教育程度。
     (2)個別條件:
        分隊長以下幹部暨隊員,年齡應在20歲以上50歲以下,身高男
          子一六0公分以上,女子一五五公分以上。
        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左:
         (A)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B)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C)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五、交通義警之服勤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應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者不得單獨執行,但遇有緊急事
      故,交通阻塞等特殊狀況及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
      應即主動疏導,迅速反應。
(二)交通義警服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態度和藹。
(三)交通義警各中(分、小)隊,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排定次月勤務分
      配表送陳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彙整印發服勤同仁照表服勤,並
      分送各督勤單位,以利督導。
(四)交通義警,每月至少應服勤八小時。
六、指揮權責:
(一)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係警察局民力編組團隊,應受警察局之指揮、
      監督、運用與考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警察大隊大隊長依
      權責處理。
(二)交通義警大隊隸屬各轄區分局之中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監督
      、運用與考核,並授權由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其相關業、勤務,均
      應由分局報警察局核備,經准予備查後行之。
七、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制服式樣及配帶之標識,由交通警察隊簽報警察局依規定
      統籌製發。
(二)交通義警服勤時,應視需要配用警笛、反光背心(肩、腰帶)反光
      袖套及交通指揮棒。
(三)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服勤、訓練、集會等
      活動,不得穿用。
八、交通義警之訓練與召集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之訓練區分如左:
    1.基本訓練:交通義警大隊編成後實施,每人以不超過十六小時為原
      則,由警察集中訓練,以一次完成為原則。
    2.常年訓練:每半年一次,由警察局集中訓練,每次四小時。
    3.新進人員訓練:視必要實施,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交通義警應於服勤前實施勤前教育,並得於服勤中隨時實施機會教
      育。
(三)訓練、服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分局以書面通知
      為原則,如情況急迫,得以口頭通知之。
(四)交通義警大隊幹部會報:大隊部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中隊每二個
      月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本會報應報請警察局或該
      轄分局(交通大隊)派員列席。
(五)交通義警奉召訓練或服勤逾四小時以上,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食。
九、福利與濟助:
(一)交通義警得參加義勇人員福利及互助。
(二)交通義警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警、民防、義消、交通義警
      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辦理。
十、交通義警之獎勵、懲處與考核依左列規定:
(一)獎勵區分如左:
    1.獎章:依獎章例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2.獎徽:由警察局頒發。
    3.獎狀、獎牌: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績者,由上級警察機關頒發
      。
    4.嘉獎: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懲處區分如左:
    1.飭令退隊: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分局核定後辦理。
    2.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交通義警之獎勵及懲處事蹟之標準另定。
(四)交通義警之考核,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分局建立考核卡記
      錄,其訓練服勤之優劣,每年考核記分一次,不適任者即予退隊,
      交通義警之異動,考核卡隨之異動,繼續考核紀錄。
(五)交通義警大隊,得自定公約,規定遵守事項,以發揚自治自動之精
      神。
十一、經費:
    交通義警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