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取締偽藥、
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以下
簡稱不法藥法),爰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特設臺北市不
法藥物查緝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不法藥物追蹤查緝事項。
(二)涉嫌不法藥物之檢查事項。
(三)不法藥物有關資料蒐集管理通報及統計事項。
(四)其他與不法藥物查緝有關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二人,分別由本局及本
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副局長規任。
四、本中心設下列各組,承主任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第一組:掌理不法藥物追蹤查緝事項。
第二組:掌理涉嫌不法藥物之檢查事項。
第三組:掌理不法藥物有關資料蒐集、管理、通報及統計事項,及其
他與不法藥物查緝有關事項。
五、本中心置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副組長三人、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人(
包含人事、會計)均由本局局長就本局及警察局外勤刑事警察現職人
員中派兼之。
六、本中心查緝檢查不法藥物,必要時得邀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導。
七、本中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兼主任為會議主席,主任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之。
八、不法化粧品及管制藥品之查緝及處理程序等業務得準用本要點辦理。
九、本中心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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