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應辦理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並將紀錄保存三年;其檢查項
  目、方法及次數如左:
  一、肺結核:胸部X光檢查每年一次。
  二、傳染性眼疾:癩病、皮膚病、A型肝炎、傷寒,每年檢查一次。
  三、性傳染病:酒家、茶室、酒吧、特種咖啡室或其他有陪侍行為之服
      務生,血液檢查每年二次;其他從業人員,血液檢查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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