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飲食物品之存放,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保持清潔,並設置有防塵、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二、立即可供食用之食品,應用器具裝貯並加蓋。
  三、冷藏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冷陳食
      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四、食品之熱藏,溫度應保持攝氏六十度以上。
  五、食品應分別妥善保存、防止污染及腐敗。
  六、倉庫設置棧板,使貯存物品離牆壁、地面均在五公分以上,以保持
      良好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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