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飲食場所飲食物品之存放,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保持清潔,並設置有防塵、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二、立即可供食用之食品,應用器具裝貯並加蓋。 三、冷藏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冷陳食 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四、食品之熱藏,溫度應保持攝氏六十度以上。 五、食品應分別妥善保存、防止污染及腐敗。 六、倉庫設置棧板,使貯存物品離牆壁、地面均在五公分以上,以保持 良好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