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有效殺菌,係指採用左列任何一種方法:
  一、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毛巾、抹布等五分鐘
      以上或食具一分鐘以上。
  二、蒸氣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氣,加熱毛巾、抹布等十分鐘
      以上,餐具二分鐘以上。
  三、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餐具二分鐘以上
      。
  四、氯液殺菌法:餐具浸入游離餘氯量不低於百萬分之二百之溶液中二
      分鐘以上。
  五、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餐具三十分
      鐘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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