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非上班時間菸害防制稽查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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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菸害防制法各項規定,保
    障及促進市民身體健康,符合民眾拒吸二手菸之期待,特訂定本作業
    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範圍,指民眾透過各種管道檢舉菸害防制之案件,需於
    假日及夜間等非上班時間派員處理之一般原則。

三、本局健康管理科應排定當年度菸害防制稽查每月輪值人員 1名,並將
    名單轉知1999話務中心,輪值人員於夜間及假日非上班時間手機全日
    開機接聽電話,負責聯絡及派員處理菸害防制檢舉案件,必要時並會
    同稽查人員前往稽查蒐證。輪值人員名單異動時,應向1999話務中心
    更新。

四、非上班時間菸害防制檢舉案件派案標準及作業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一)非上班時間,健康管理處輪值人員接獲本府單一申訴窗口1999市
        民熱線或其他民間單位來電之檢舉案件:
        1.屬菸商、市調公司或其他場所即將舉辦菸品廣告或促銷活動等
          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9條情事之案件,由輪值人員立即判定若有
          稽查及蒐證之急迫性者,陳報主管並聯絡相關稽查人員前往處
          理。
        2.民眾堅持需於非上班時間當下立即派員稽查案件,由輪值人員
          立即回報請示主管,決定是否立即派員前往稽查。
        3.一般於禁菸場所吸菸等無急迫性之檢舉案件,請1999話務中心
          人員直接告知民眾可將現場違規行為以照相或錄影方式,提供
          人、事、時地、物等資訊,向本局舉發,或由1999話務中心人
          員先行錄案,於上班時間派員稽查辦理。
  (二)上班時間錄案之檢舉案件:
        1.民眾反映上班時間、夜間或假日非上班時間均有違規行為之場
          所,優先於上班時間派員稽查並輔導業者,如民眾再次反映仍
          未改善,增加平時稽查頻率加強稽查,並視需要安排非上班時
          間稽查。
        2.民眾特別指出夜間或假日非上班時間才有違規行為之場所,則
          依檢舉時間派員稽查。
        3.多次遭檢舉非上班時間違規問題嚴重且未改善之重點場所,除
          安排假日稽查外,必要時得會同市府相關單位辦理聯合稽查。

五、稽查時間若逾晚上 9點,應會同警察人員,以確保稽查人員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