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
  關。
  本基金之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基金、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及環境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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