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之汽車坡道與法定空地綠化交接處,應以高度九
十公分以上綠化設施予以區隔,二者並應分別設置出入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