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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之汽車坡道與法定空地綠化交接處,應以高度九 十公分以上綠化設施予以區隔,二者並應分別設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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