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依本規則設置之綠化設施,應由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維護
管理。
依本規則設置之綠化設施,其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綠化設施竣
工圖說及現況照片。
擅自變更綠化設施或植栽有枯死者,都發局應命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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