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競選廣告物使用人、設置人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競選廣告物負
有安全維護及管理之責;如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權益,應依法負其
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