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廣告物應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其核准設置期間,除里 長選舉為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外,其餘為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 競選廣告物之清除,除設置於公共設施,設置人應於選舉投票當日晚間十 時前自行清除完畢外,其餘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日內自行清除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