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競選廣告物應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其核准設置期間,除里
長選舉為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外,其餘為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
競選廣告物之清除,除設置於公共設施,設置人應於選舉投票當日晚間十
時前自行清除完畢外,其餘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日內自行清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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