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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經許可設置之廣告物,應將許可之核准日期、許可期限及文號標示於廣告 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其他明顯處。 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設置之廣告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規格、形 式、材料或設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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