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而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不及通知申請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清理改善時,主管機關得逕
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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