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樹立廣告依其規模分為下列二種:
一、小型樹立廣告:指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設置時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空地樹立廣告高度在六公尺以下。
  (二)屋頂樹立廣告高度在三公尺以下。但有屋頂救災需求者,其高度
        計算得由高出屋頂面三公尺處計算至該樹立廣告之頂點。
二、大型樹立廣告:指除小型樹立廣告外之其他樹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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