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對於大型招牌廣告及大型樹立廣告之廣告物申請人於請領廣告物許可證時
,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投保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對於小型招牌廣告及小型樹立廣告之廣告物申請人於請領廣告物許可證時
,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三項投保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一千四百萬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