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張貼廣告設置於自宅或自行管理場所之一樓以下牆面或騎樓,其長度未超
過二柱間長度,且未妨礙行人通行者;或設於圍牆其設置高度在三公尺以
下,長度在六公尺以下,供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使用者,免經主管機關
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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