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廣告物許可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大型招牌廣告、大型樹立廣告依廣告面面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
    十元計算,但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
二、小型招牌廣告、小型樹立廣告每件應繳納新臺幣六百元。
三、張貼廣告每件繳納新臺幣六百元。
四、透視膜廣告及氣球廣告,每件繳納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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